申请人:ASP GLOBAL MANUFACTURING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1405号“ASP ACC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ASP ACCESS”并非常见的英文词汇,并不为普通中国公众所熟知。通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广泛使用和大量宣传,申请商标在中国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并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经查询,已有大量的和申请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的“ASP ACCESS”商标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类似情形商标信息、ASPACCESS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ASP ACCESS”可译为动态服务器页面入口,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