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兔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幂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67843号“环球同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9799号“环球同创HUANQIUTONGCHUANG及图”商标、第18478272号“环球善业HUANQIUSHANYE”商标、第21127626号“环球智业”商标、第78565412号“环球数码汇”商标、第17118504号“环球教育GEDU .ORG及图”商标、第15435012号“环球医疗器械网”商标、第24293896号“环球屋”商标、第22048362号“环球鞋网GLOBALSHOES”商标、第73931441号“新环球EMARKET及图”商标、第32678479号“环球仪器网”商标、第13437083号“环球医疗器械网”商标、第13650926号“环球导报 GLOBAL REPORT”商标、第76879279号“环球国际”商标、第56355968号“环球精品眼镜”商标、第15435002号“环球化妆品网”商标、第21505266号“环球招商网”商标、第44830740号“环球美食园”商标、第40080497号“环球资源GLOBAL SOURCES”商标、第76865562号“环球优选”商标、第40076504号“环球资源”商标、第15003797号“环球人力及图”商标、第26078738号“环球医药网及图”商标、第18732309号“环球置换”商标、第41483004号“环球食品网”商标、第74339040号“环球眼镜及图”商标、第80442861号“环球文创”商标、第12495367号“环球国际人才网 GIHR GLOBAL INTERNATIONAL HUMAN RESOURCES及图”商标、第76699594号“环球精品眼镜 GLOBAL PREMIUM GLASSES及图”商标、第80709468号“环球薯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十四商标权利人名称变更,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公司已解散,原商标权利人不存在,引证商标十公司已注销,其商标应无效。引证商标二十二至二十四、二十七至二十九均为待删商标,不属于有效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十二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仍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九、二十八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十六、二十九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三、十、十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二十五、二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二十五、二十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二十五、二十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二十五、二十七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四、十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