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884291号“赛博朋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赛博朋克 79884291

阅读:82843 2025-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光碟企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84291号“赛博朋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44034号“赛博马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光碟企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84291号“赛博朋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44034号“赛博马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没有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请求我局对本案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Cyberpunk 2077(赛博朋克2077)》相关介绍、媒体报道、“cyberpunk”在百度百科和必应上的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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