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盛昌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11895号“甄万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93422号“甄万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因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已被申请人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一方长期使用和持续宣传,其经营获得良好的经济数据,并在珠宝行业内获得诸多奖项和荣誉,备受认可和赞誉。“甄万福”、“甄万福珠宝”等系列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