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疆古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51946号“疆古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144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187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785604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