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海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608501号“pinecone 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2583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