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593297号“莫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莫奈 79593297

阅读:45865 2025-09-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莫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93297号“莫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37825号“莫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明确放弃在第1…

  申请人:济南莫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93297号“莫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37825号“莫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明确放弃在第11类“1101;1103”群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与第34753382号“莫奈特MON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注销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明确放弃在第11类“1101;1103”群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听力保护器;助听器;避孕套;假肢;吸奶器;矫形用关节绷带;缝合材料;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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