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童君娥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38543号“1NE+1NE 壹加壹快时尚集合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31955号“NENE”商标、第13403499号“NEN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