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华照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18913号“泰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81805号“泰电TAIDIAN”商标、第501217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铺设、电力工程建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熔炉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的“泰电”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