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建明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1日对第27354271号“石大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810331号“石大爷及图”商标、第17618434号“石大叔及图”商标、第17618329号“石大婶及图”商标、第17618760号“石大娘及图”商标、第17618703号“石大舅及图”商标、第17618399号“石大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与其独资公司数次恶意仿注科达公司商标、甚至反复申请,其行为具有借助商标注册制度恶意市场竞争之故意,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石大*”系列商标是对科达公司“石大*”系列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石大义”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注册证及续展证明、转让公告;行业排名及所获荣誉;申请人参与起草行业标准证明;申请人宣传资料、参展资料及销售证据;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被申请人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粘合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硅胶;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防水垢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类似,属于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