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99169号“虎镖痛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虎镖痛可 23599169

阅读:130008 2025-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阳市仁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曹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对第23599169号“虎镖痛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目前注册近四百件商标,明显超出其经营需要,具…

  申请人:东阳市仁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曹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对第23599169号“虎镖痛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目前注册近四百件商标,明显超出其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多次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度较高商标,在多件商标行政案件中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商标权或被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秩序,妨碍他人商标注册增加他人维权支出,且增加了政府的行政工作,对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列举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设计,“虎镖”系列商标经长期、持续、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长期摹仿申请人“虎镖”商标,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出民事诉讼。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是申请人权利滥用及借用司法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是以真实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不存在任何模仿抄袭的恶意。被申请人已经多次主动注销部分商标,体现了被申请人及时纠错的善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淘宝店铺经营资质资料;宣传材料及公证书;相关维权情况;在先判决书、裁定书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提交了北京市高院判决书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血压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询显示,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系商城县曹家老铺文化中心经营者,经营范围:商业咨询 图文设计 会务、展览服务 组织策划。

  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3、5、9、10、25、30、35、44、45共9个类别商品及服务项目上共申请注册了至少349件商标,包括第35356204号“真功夫”商标、第36266314号“小羚羊妈妈”商标、第36278665号“小林爸爸”、第24877029号“大總統”商标、第30574211号“小羚羊宝宝”商标、第31670810号“江中冰凉”商标、第31670488号“三九冰针”商标、第31672436号“蜘蛛侠”商标等,部分商标因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而驳回注册,部分商标已被我局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而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3、虎豹企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29日对被申请人第29752472A号“虎标”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327553号关于第29752472A号“虎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该裁定中认定虎豹企业有限公生产销售的“虎标”万金油商品已在中国大陆地区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虎标”商标与虎豹企业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并使用的“虎标”商标文字构成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其大规模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该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由查明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虎标”商标相近。同时,由查明事实2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第3、5、9、10、25、30、35、44、45共9个类别商品及服务项目上共申请注册了至少349件商标,包括第35356204号“真功夫”商标、第36266314号“小羚羊妈妈”商标、第36278665号“小林爸爸”、第24877029号“大总统”商标、第30574211号“小羚羊宝宝”商标、第31670810号“江中冰凉”商标、第31670488号“三九冰针”商标、第31672436号“蜘蛛侠”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强独创性商标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因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而驳回注册或被我局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而宣告无效。被申请人虽向我局提交了证据,但不能证明其已在核定商品上对争议商标进行使用,亦未对其商标注册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据此推翻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不正当性。我局认为,综合上述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数量、类别跨度、标识构成等因素,足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强独创性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中并无对应条款,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23599169号“虎镖痛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虎镖痛可 235991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4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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