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小拇指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泽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江县大母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对第77778587号“泰拇指养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旗下的“小拇指”品牌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国内的汽修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小拇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第6573882号“小拇指”商标、第12854656号“小拇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同时,鉴于申请人及其“小拇指”品牌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小拇指”品牌近似程度极高,共存于市场极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从而损害了市场不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商标所获荣誉;加盟清单;加盟合同发票、门头;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小拇指”商标最早及持续使用证明);“小拇指”商标实际使用的图片;广告宣传合同与发票、广告宣传图片;小拇指商标受保护记录;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及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证明;宣传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先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认读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核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