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YPERTAC S.P.A.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22899号“HYPERTAC GREEN 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899号商标、第716133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和特性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作为释放“变革性发展”积极信号的商业标识已经频繁出现在国内“连接器和互连产品”行业领域的新闻报道中,申请商标未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技术介绍、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字母“GREEN”,可译为“绿色的”,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连接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