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UTO GASOSA, LDA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50549号“NERGY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6330号第7类“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22889号“安耐捷 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36330号第11类“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569357号“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037214号“X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经国际注销程序核准已注销其领土延伸保护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11类领土延伸保护注册申请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英文字母“NERGY”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引证商标四的文字部分及引证商标五的文字部分的显著英文字母“NERGY”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运载工具中用的手机电池充电器、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商品上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2类运载工具用方向指示器(非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水上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与下述商品相关的进出口代理服务:轻型运载工具、重型运载工具、农用运载工具和机械(包括润滑剂)的附件,施工材料,包括农用工具,运载工具和施工用电气材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与下述商品相关的零售服务:轻型运载工具、重型运载工具、农用运载工具和机械(包括润滑剂)的附件,施工材料,包括农用工具,运载工具和施工用电气材料服务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不被我国所接受的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2、35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