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人合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10841号“正气内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4类“疗养院;健康评估服务;按摩;理发;康复中心;休养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并非行业专用术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4类“疗养院;健康评估服务;按摩;理发;康复中心;休养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驳回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44类“疗养院;健康评估服务;按摩;理发;康复中心;休养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生效。
申请商标“正气内存”系纯中文商标,其中“内存”系行业专用术语,指定使用在第44类除“疗养院;健康评估服务;按摩;理发;康复中心;休养所”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来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