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宣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高新区集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60154号“又喝那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日常固定用语。申请人保留“水果制茶味软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两项商品,放弃其他商品项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水果制茶味软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无酒精果汁饮料; 无酒精芦荟饮料; 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 植物饮料; 果昔; 无酒精饮料; 制饮料用糖浆; 果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水果制茶味软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两项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除“水果制茶味软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水果制茶味软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两项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内容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又喝那茶”,仅由日常用语构成,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