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中油新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4605号“昆仑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80377号“昆仑”商标、第3583437号“鲲仑”商标、第71805081号“昆仑”商标、第72888901号“昆仑”商标、第78251471号“昆仑润滑”商标、第57390481号“昆仑能源”商标、第57382797号“昆仑燃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石墨烯;工业硅;碱土金属;硫磺;硝酸;硫酸;碱;己二酸;苯酸;丁酸;甲苯;乙烯;苯乙烯;丁烯;环氧乙烷;乙炔;乙醚;工业用酚;苯胺;三乙醇胺;乙腈;丙烯腈;环己酮;丁醛;化学用甲醛;甘油酯;丁酯;工业用琼脂;磷脂;工业用淀粉;表面活性剂;工业用过氧化氢;摄影用化学制剂;相纸;聚氯乙烯树脂;未加工合成树脂;未加工人造树脂;尼龙66盐;增塑剂;皮革翻新用化学品;纸浆;聚丙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该商标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在“石墨烯;工业硅;碱土金属;硫磺;硝酸;硫酸;碱;己二酸;苯酸;丁酸;甲苯;乙烯;苯乙烯;丁烯;环氧乙烷;乙炔;乙醚;工业用酚;苯胺;三乙醇胺;乙腈;丙烯腈;环己酮;丁醛;化学用甲醛;甘油酯;丁酯;工业用琼脂;磷脂;工业用淀粉;表面活性剂;工业用过氧化氢;摄影用化学制剂;相纸;聚氯乙烯树脂;未加工合成树脂;未加工人造树脂;尼龙66盐;增塑剂;皮革翻新用化学品;纸浆;聚丙烯”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四,且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五至七的显著识别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氨;碱土金属;碳水化合物”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碱土金属;工业用淀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