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伟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53837号“TALENT FIR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虽含有“FIRST”,但其具有多重含义。申请人即便将含有该文字的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外文“FIRST”,其具有“第一”的中文含义。申请人将含有该文字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