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藤和空调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奥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73228号“藤和净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5985号、第1280311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