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郁南县创兴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惠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34406号“黄小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81205043号、第81221205号、第41954744号、第41964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审查程序,现为“水果罐头;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