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滋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元强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43264936号“滋益巅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ZIWI/ ZIWIPEAK”系列品牌、字号在宠物食品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672317号“滋益巅峰”商标、第12144303号“ZIWI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以及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相关介绍页面、媒体报道、宣传推广、产品销售情况等证明资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抄袭品牌介绍、关联主体信息、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宠物尿布”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已核准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5类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相规定审理如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完全相同,构成相同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或密切关联。同时考虑到,引证商标一“滋益巅峰”具有较强显著性,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该引证商标于市场上已进行一定使用宣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商品的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现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