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毓新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拓客管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诚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679400号“多多的百草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2100号决定,于2025年0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门店及商品截图、公众号截图、店铺收款纪录、销售合同及转账截图、技术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6月14日至2024年06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药酒”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即复审商标在“人用药;药用植物提取物;中药材;中药成药;人参;药茶;药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婴儿食品;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系恶意提起撤销申请,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门店照片;
2、公众号截图;
3、线上店铺2022-2023年经营报表;
4、产品购销合同、转账凭证;
5、线上平台维护支出。
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6、多多的百草园品牌两个被授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书、许可协议;
7、被授权人贵阳云岩六和诊所实景图;
8、产品图片;
9、被授权诊所开具的药品的电子病例及处方;
10、被授权诊所开具的药品相关账单。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被申请人“多多的百草园”商标信息;在先行政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贵州一微百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复审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0年2月6日。经核准,贵州一微百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贵州拓客管家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部分撤销决定,在“婴儿食品;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针对该部分撤销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药用植物提取物;中药材;中药成药;人参;药茶;药酒”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8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且上述证据多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3、4、5均未体现在本案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6仅能证明被授权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9、10均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人用药;药用植物提取物;中药材;中药成药;人参;药茶;药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