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95311号“海澜之家 山不在高 H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0248683号“山不在高”商标、第20923124号“HLA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杯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