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昌敏
委托代理人:四川知前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东平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4日对第79355516号“乐叁朱二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乐山经营“朱三甜皮鸭”已有三十余年,通过多年的持续经营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1478102号“朱三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域同业经营者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故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手段”注册和不正当竞争之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地图截图、店铺照片、所获荣誉、宣传报道、快递单据、宣传截图、餐厅评价截图、订单、相关决定书等证据的电子扫描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12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饭店商业管理;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已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乐叁朱二甜”与引证商标“朱三甜”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同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