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欣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信诚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方美历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3日对第75120180号“淳湘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直接对应了商品的产地、特色等属性,属于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一种描述性表达,无法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二、被申请人在以个人名义申请争议商标时,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 商业信息; 进出口代理; 市场营销; 人事管理咨询; 文件复制(影印服务); 会计; 寻找赞助;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根据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方美历,经营杭州临平辰洵茗品贸易工作室,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22年3月29日。2023年4月23日,经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现登记状态为“注销”。
我局认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第2项,被申请人在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即杭州临平辰洵茗品贸易工作室已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注销,故我局可推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文件,被申请人使用虚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骗取争议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