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学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花小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郑州分所
被申请人:丽水市童游儿童游艺玩具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4日对第73527030号“王老五大炮乐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包含的“王老五”为烈士姓名,亦包含军事设备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其他包含烈士姓名的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后,于202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 游戏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5月6日。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本案中,争议商标“王老五大炮乐园”文字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虽然“王老五”与烈士姓名相同,但在公众认知中一般将其认读为王姓排行老五的代称,不易使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并与特定烈士形成对应关系,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均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