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知行合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对第54069220号“CODECOL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可口可乐”及“COCA COLA”系列商标已经有百年历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中,请求认定第142997号“可口可乐”商标、第142998号“可口可乐”商标、第3439405号“可口可乐及图”商标、第710137号“COCA-COLA”商标、第276544号“COCA COLA及图”商标、第3439406号“COCA COLA及图”商标、第3550321号“COCA COL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为第32类“非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扰乱市场秩序。二、被申请人在29个类别申请注册377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转让至不同主体名下,被申请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多件商标系抄袭申请人及案外人知名商标,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多次被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介绍资料;2、世界500强企业名录;3、可口可乐编年史、百度百科介绍、发展历史介绍资料;4、行业排名;5、相关报道;6、商标注册信息;7、申请人域名注册资料;8、产品图片;9、销售资料;10、广告宣传资料;11、国家图书馆查询报告;12、申请人维权资料;13、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商标转让情况、抄袭品牌介绍、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0类“缝合材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非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428件商标,其中包括“充哪儿 CHONGNAR.COM”、“大宠爱”、“福来恩”、“重了么”、“可得可乐”等商标。我局曾在商评字[2023]第297882号关于第53587310号“CODECOLA”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该裁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避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非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缝合材料;避孕套”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非酒精饮料;无酒精饮料;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关联性不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可口可乐”及“COCA COLA”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英文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中文商标相近的“可盈可乐”等商标,其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巧合及善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充哪儿 CHONGNAR.COM”、“大宠爱”、“福来恩”、“重了么”、“小红簿”等商标,与他人 “去哪儿网”、“大宠爱”、“福来恩”、“饿了么”、“小红书”等知名品牌相近。被申请人部分商标在商标网站售卖,多件商标已经转让至不同主体名下。被申请人未答辩提供其商标使用或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证据,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