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870735号“联邦明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联邦明珠 54870735

阅读:68108 2025-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佛山)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雄煜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对第54870735号“联邦明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881279号“聯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宣传和使用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为…

  申请人: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佛山)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雄煜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对第54870735号“联邦明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881279号“聯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宣传和使用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会误导公众,减弱和贬损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23014623号“联邦 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需要范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联邦”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及行政判决书;2、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清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镜子; 家具用非金属附件; 家具; 垫枕; 窗用室内遮帘(家具); 竹木工艺品; 树脂工艺品; 非金属箱; 工作台; 画框”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非金属容器及附件等商品上。

  3、申请人使用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联邦”商标于2008年在我局商标管理案件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联邦明珠”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聯邦”(“聯”为“联”的繁体字)、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联邦”,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并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问题上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提之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保护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的损害。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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