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朱耀忠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对第49543444号“JINNNNY CHA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25716号“JIMMY CHOO”商标、国际注册第1113339号“JIMMY CHOO”商标、第11266629号“JIMMY CHOO”商标、第22368380号“JIMMY 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相关检索;品牌介绍;相关报道、宣传、评价;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商标信息;产品图片;门店装潢照片;申请人子公司信息;店铺列表;合同、发票、结算单;采购合同、报关单;销售产品统计报表;购买发票;宣传图片;销量报告;域名列表;相关裁定、决定;被申请人抄袭的他人知名品牌介绍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7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浴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一定关联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具有关联性的商品。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