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119646号“Habano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banos及图 43119646

阅读:104100 2025-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哈巴诺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高希霸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86735号《关于第43119646号“Habano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诉前调18665号(2024)京行初11189号行政判决书,判…

  申请人:哈巴诺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高希霸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86735号《关于第43119646号“Habano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诉前调18665号(2024)京行初111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在行政阶段,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

  1.原告及名下雪茄烟介绍;

  2.中国大陆独家供应公司打印件、英飞烽香港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打印架;

  3.原告与英飞烽香港有限公司于 2005 年签订的独家经销合同;

  4.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与英飞烽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2016年度期间的进口雪茄烟合同、发票等;

  5.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与英飞烽香港有限公司在2010-2014年之间签订的雪茄烟进口、销售合同,其中显示有高希霸(COHIBA)雪茄烟等,2014年-2016年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销售高希霸雪茄烟商品的多张发票等;

  6.雪茄陈列图片、雪茄品鉴会现场布置照片;

  7.北京烟草营销中心2015年6月编制的《北京雪茄手册》中显示有“Habanos 及图 哈伯纳斯雪茄公司”,介绍哈伯纳斯雪茄公司兼事生产世界知名的古巴雪茄,其中最为知名的包括高希霸,英飞烽香港有限公司被哈伯纳斯雪茄公司任命为所有古巴雪茄品牌的中国内地市场的独家分销商;

  8.2013-2016 年期间《逍遥客》《雪茄客》,其中包括《逍遥客》2014年第四期介绍高希霸雪茄烟,显示“自 1960年,所有 Habanos 古巴雪茄的盒子底部都会烫印印上‘HECHOEN CUBA’(古巴制造)字句,自 1994 年,所有产品盒亦已烫印印上‘Habanos s.a’。”,以及“自1994年,所有盒子都会附有Habanos封条以证明雪茄的正宗来源。所有从古巴出口的Habanos雪茄都有该封条。”;

  9.雪茄品牌名录;

  10.商标注册证;

  11.百度搜索结果;

  12.北京国际俱乐部饭店的介绍、有关原告 HABANOS 雪茄盒上的封条介绍;

  13.2015 年网络报道《古巴雪茄外包装鉴别,购买时可以拿着对照》显示,“自 1960 年,所有Habanos古巴雪茄的盒子底部都会以烫印印上‘HECHO EN CUBA’(古巴制造)字句。自1994年,所有产品盒亦已烫印上‘Habanoss.a.’。”;

  14.1967年《原产地名称保护注册证》显示,“原产地名称:HABANOS”“产品:雪茄”“生产区域:古巴共和国”;

  15.第三人名下商标列表,天眼查关于第三人涉嫌侵害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纠纷打印件。

  法院判决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一)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评审理由,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二)评审程序中未告知合议组成员,经审查确有应当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三)未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评审,该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异议的;(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在《无效宣告理由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主张无效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明确包括其对涉案图形享有的著作权,被诉裁定对此并未予以评审。经本院庭审询问,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被诉裁定漏审该项评审理由可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属违反法定程序情形,被告应对此进行审查并重新作出裁定。鉴于被诉裁定漏审,为避免类似审级利益损失,本院不宜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著作权)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 3、4、5、7、8、13、14 可以证明原告商号“HABANOS”在雪茄、烟草商品上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原告商号“HABANOS”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烟草冷却装置”商品为具有特殊用途的冷却设备,其指定用途明确用于烟草商品,故“烟草冷却装置”与雪茄、烟草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原告“HABANOS”商号的良好商誉足以及于该种商品。诉争商标在“烟草冷却装置”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可能认为“烟草冷却装置”商品的提供者与原告具有某种特定关系,从而损害原告“HABANOS”商号的利益。鉴于此,诉争商标在“烟草冷却装置”商品上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商号权)的规定,诉争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本院认同被诉裁定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主张其“HABANOS”“HABANOS 及图”商标在雪茄、烟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HABANOS”“HABANOS 及图”商标在与诉争商标全部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四,原告主张第三人抄袭原告商标并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制的范围,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关于争议焦点五,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原告的诉请理由部分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16、“HABANOS及图”作品在古巴国家版权中心登记的版权注册证明扫描件及中文翻译(原件备查);

  17、“HABANOS及图”作品在古巴国家版权中心登记的版权注册证明(补正)扫描件及中文翻译;

  18、2000年2月4日,申请人转变为合资企业的公司章程修改决议公认证扫描件及中文翻译(原件备查);

  19、申请人法务总监出具的声明扫描件;

  20、网络上关于申请人的两位股东的介绍报道打印件;

  21、在古巴登记注册的HABANOS原产地名称保护注册证扫描件及中文翻译;

  22、2009年,古巴共和国农业部下发的《HABANOS原产地名称保护条例及古巴其他烟草原产地名称条例》第201/2009号决议的公认证扫描件及中文翻译(原件备查);

  23、1997年5月首次出版的《哈瓦那古巴雪茄指南》节选的公认证扫描件及中文翻译(原件备查);

  24、2003年1月首次出版的《后革命时期哈瓦那雪茄插图版百科全书》西语版及英文版节选的公认证扫描件及中文翻译(原件备查);

  25、《后革命时期哈瓦那雪茄插图版百科全书》中文版节选的打印件;

  26、申请人出具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封印HABANOS及图的声明的扫描件及中文翻译;

  27、网络上关于申请人的HABANOS及图原产地名称的介绍报道打印件;

  28、申请人从国家图书馆调取的2006年至2023年7月国内大陆报纸、期刊中有关于HABANOS、哈巴诺斯、哈伯纳斯的相关报道打印件等。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5、7、8、13、14可以证明申请人商号“HABANOS”在雪茄、烟草商品上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与申请人商号“HABANOS”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烟草冷却装置”商品为具有特殊用途的冷却设备,其指定用途明确用于烟草商品,故“烟草冷却装置”与雪茄、烟草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申请人“HABANOS”商号的良好商誉足以及于该种商品。争议商标在“烟草冷却装置”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可能认为“烟草冷却装置”商品的提供者与原告具有某种特定关系,从而损害申请人“HABANOS”商号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在“烟草冷却装置”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但是争议商标在除“烟草冷却装置”以外的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登记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古巴国家版权中心的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相关部门仅依据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对作品进行登记,登记证中载明的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不能直接作为确定的事实被采信,综合其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HABANOS及图”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烟草冷却装置”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本文《关于第43119646号“Habano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banos及图 4311964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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