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家庄豪利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泰正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666011号“美佳优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79175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21年03月04日至2024年03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杏仁肥皂等全部核定商品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杏仁肥皂等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
2、产品照片;
3、订单信息;
4、检测报告;
5、店铺详情;
6、包装照片;
7、微信朋友圈宣传图片及视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201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杏仁肥皂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7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杏仁肥皂等全部核定商品(即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7显示的微信应用程序“朋友圈”功能是基于熟人关系链构建的小众、私密社交圈子,其受众面较小,且人员相对固定,该份证据在缺乏微信上朋友的数量信息、阅读记录信息、微信动态评论信息、消费者购买记录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不特定相关公众接触到了相关推广信息并使相关商标产生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实际效果,故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证据1-3、5、6中的授权书、产品照片、订单信息、店铺详情、包装照片可以证明,晋州市潜航者商贸有限公司经申请人授权,在指定期间内,在抖音平台出售了标有“美佳优好太太”商标的洗衣液,结合证据4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标有“美佳优好太太”商标的洗衣液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质量检测,本案可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洗衣液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鉴于洗衣液并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其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杏仁肥皂、洗发液、香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手膏、洗衣粉”六项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六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证据1-6未显示“厕所清洗剂、玻璃擦净剂、去油剂、洗洁精”四项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四项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四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杏仁肥皂、洗发液、香皂、洗衣用织物柔顺剂、洗手膏、洗衣粉”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