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768039号“巴宝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巴宝莉 18768039

阅读:111229 2025-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勃贝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倩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对第18768039号“巴宝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再次认定国际注册第733385号“BURBERRY”商标…

  申请人:勃贝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倩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对第18768039号“巴宝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再次认定国际注册第733385号“BURBE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认定其与“巴宝莉”商标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第14910115号“巴宝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存在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和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还将“巴宝莉”作为关联公司商号,并使用与申请人名下知名格子图形近似的包装设计,企图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介绍;

  2、品牌宣传销售资料;

  3、申请人荣誉资料、排行榜资料;

  4、 国家图书馆出具的“BURBERRY”、“巴宝莉”检索报告;

  5、申请人维权证据;

  6、认定“BURBERRY”为驰名商标并与“巴宝莉”形成对应关系的裁定书;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注册商标信息及相关恶意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立创作,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授权书、产品包装及标签定制证据、检验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等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其主要理由及请求。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关联方在实际使用中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及知名包装装潢的恶意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福建亿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201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2024年3月13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福建亿翁贸易有限公司在32、33、3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25件,其中包括第12661323号“索纳塔”商标、第12661332号“雪铁龙”商标、第17208630号“BENZ”商标、第18768028号“普拉达”商标、第16710286号“奔驰”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5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一“BURBERRY”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二“巴宝莉”文字组成相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申请注册了“索纳塔”、“雪铁龙”、“BENZ”、“普拉达”、“奔驰”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能说明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遵循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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