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775115号“例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例郎 12775115

阅读:50693 2025-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香港爱标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9日对第12775115号“例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注册人注册众多商标,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

  申请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香港爱标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9日对第12775115号“例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注册人注册众多商标,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争议商标档案;2、法国鳄鱼服饰(控股)有限公司名下商标明细;3、争议商标注册人香港爱标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商标明细;4、在先案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法国鳄鱼服饰(控股)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21日,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5年1月16日。2015年7月14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香港爱标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40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包括“卡德亚CADEAYON”、“哥弟状元”、“宾例GUESTRI”、“欧米蝶OUMIDIE”、“比音勒芬BIEMLFOLKK”、“爱牛仕”、“首都奔驰CAPLTALBENZO”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不乏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相近的商标,例如“卡德亚CADEAYON”、“哥弟状元”、“宾例GUESTRI”、“欧米蝶OUMIDIE”、“比音勒芬BIEMLFOLKK”、“爱牛仕”、“首都奔驰CAPLTALBENZO”等。被申请人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本文《关于第12775115号“例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例郎 127751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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