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216894A号“富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富耕 77216894A

阅读:98364 2025-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源慧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东南利成物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信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对第77216894A号“富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明显商标众多,商标名称各异,其行…

  申请人:佛山市源慧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东南利成物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信安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对第77216894A号“富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明显商标众多,商标名称各异,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行为取得注册”的情形。若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并投入使用,必将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人先使用并未注册的“富耕公社”商标经过长期、广泛、持续地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享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未注册的“富耕公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使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富耕公社”使用证据;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亦未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未构成恶意抄袭,被申请人行为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没有任何的恶意行为,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推广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产品包装、产品手册、产品说明;2、产品线上宣传图、物料;3、会议照片;4、视频号截图、会议线上报道;5、展会展示。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所提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10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中其小程序名称更改为“富耕公社”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其余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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