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26390号“鲁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鲁立 74226390

阅读:74327 2025-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鲁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临沂商城苗春润装饰材料商行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2日对第74226390号“鲁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928726号“鲁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已成为板材类别上的…

  申请人:鲁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临沂商城苗春润装饰材料商行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2日对第74226390号“鲁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928726号“鲁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已成为板材类别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核定商品近似,将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受损。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商标注册信息、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2、关于认定“鲁丽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资料;3、广告宣传资料;4、所获荣誉;5、审计报告;6、宣传画册等资料;7、媒体报道;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其他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申请注册,2024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半成品木材”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4年3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9月7日申请注册,2002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32年12月13日止,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09)第62号批复文件中认定,申请人的“鲁丽及图”商标在第19类“胶合板”商品上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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