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175994号“HOWOMA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OWOMAX 73175994

阅读:148010 2025-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诺德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对第73175994号“HOWOMA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42755号“HOWO”商标、第64545162号“HOWO…

  申请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诺德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对第73175994号“HOWOMA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42755号“HOWO”商标、第64545162号“HOWO”商标、第67730597号“MAX OF HOW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使用在“汽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攀附,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页面;2、申请人官网关于“豪沃”“HOWO”品牌的介绍页面;3、国家图书馆文献及万方学术数据库有关“豪沃”和“HOWO”品牌的页面;4、卡车网、百度有驾、大众日报、汽车之家、第一商用车网等汽车行业网站关于“豪沃“HOWO”品牌的报道;5、在先裁定书;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发动机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12类卡车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3、2019年11月8日我局在商评字[2019]第0000267923号裁定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卡车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HOWOMAX”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英文“HOWO”,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动机油;润滑油”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卡车;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较为密切的关联性。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HOWO”商标在“卡车”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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