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砀山海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知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4日对第6353815号“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冰+”使用在冰淇淋等商品上是对商品原料及质地的直接描述,且争议商标构成元素简单,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申请人产品照片;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商标侵权的起诉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经过多年的使用,其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加强。被申请人的“冰+”系列雪糕产品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知名度。申请人在雪糕上使用“冰+芒果”文字,且产品包装和外观与被申请人产品包装和外观高度近似,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对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予以确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官网关于“冰+”产品的简介;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数据存证证书;购销合同;企业年报;公证书、民事判决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异议程序后,于201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制品;冰糕”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9月13日。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2013年4月21日)早于2014年5月1日,晚于2001年12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应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我局据此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冰”及符号“+”及图形构成,整体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其核定使用的可可制品、冰糕等商品的原料、质地等特点,整体具备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中,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行为等情况下,我局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上述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