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艾克斯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德汇友知识产权运营(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瞿康军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62480976号“知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7540966号“知天下ZHITIANX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知天下”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遥控器等商品就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申请与他人相同或相似商标,严重影响他人商标注册,有损公平竞争秩序,是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拼多多知天下品牌旗舰店;机顶盒产品和配件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遥控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尚有148件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包括第27353507号“安踏及图”商标、第25961438号“雅迪电动”商标、第25863035号“小牛电动NIU及图”商标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遥控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书中列举的网店店铺信息、销售页面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将“知天下”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遥控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尚有148件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包括第27353507号“安踏及图”商标、第25961438号“雅迪电动”商标、第25863035号“小牛电动NIU及图”商标等与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就此巧合性及商标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