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王制纸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筱蜜蜂(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对第68307749号“爱璐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知名女性护理品牌及他人知名品牌,且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申请,且已被认定为恶意。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代理机构串通合谋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三、申请人是争议商标的权利人,被申请人属于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314332号“爱璐茜”商标、第52930972号“爱璐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及抄袭他人知名品牌介绍;2、相关不予注册决定及裁定;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转让商标信息;4、申请人官网介绍;5、媒体报道;6、使用证据、产品目录、调查报告;7、宣传、参加展会证据;8、审计报告;9、销售合同及订单、发票情况;10、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内衣;服装;帽;成品衣;手套(服装);围巾;腰带;鞋;婚纱”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HEMRESRTH”、“植护士”、“萨味亚”、“HARRY WINSTON”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4、被申请人名下第71095907号“HARRY WINSTON”商标经异议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中载明:“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独创性较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此种情况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上述异议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性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内容规制的是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以及代理他人注册商标时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及原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属于商标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亦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了商标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第5类商品上的使用宣传证据,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服装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和使用了具有较强独创性的“爱璐茜”商标。争议商标所采用的文字组合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和注册的 “爱璐茜”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且由查明事实3、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HEMRESRTH”、“植护士”、“萨味亚”、“HARRY WINSTON”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