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天乐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忠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4日对第59837427号“東望洋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93881号“東望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92844号“東望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81496号“东望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81474号“东望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220154号“东望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产品淘宝、京东平台的销售数据;
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4、在先判决书;
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 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外卖餐馆;公司食堂餐饮供应服务;学校餐饮供应服务;餐馆;快餐馆;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私人厨师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方糖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熟肉制品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相关内容及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果汁、咖啡、肉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共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未明确具体事实及理由,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