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凌霂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鱼得水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4日对第56112257号“广一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广一”商标在泵等相关商品上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且在市场上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逐渐提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577183号“广一•一泵及图”商标、第21665400号“广一guang Yi”(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及店面照片、销售资料等光盘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最早申请注册了第11483146号“广一及图”商标等,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作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自动浇水装置;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卫生器械和设备;喷射旋涡设备;淋浴架;污水处理设备;消毒碗柜”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2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焊机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打击恶意注册行为旨在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申请人所述主张及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