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335570号“尤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尤缘 75335570

阅读:137332 2025-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尊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全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6日对第75335570号“尤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037314号“國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尊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全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6日对第75335570号“尤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037314号“國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第3702297号“國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明材料、宣传使用及销售材料、维权材料、在先案例、被申请人工商档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等。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异议,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4年6月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3、2010年10月,我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申请人“國緣及图”商标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尤缘”与引证商标一“國緣”首字不同,在文字组合、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尤缘”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國緣”首字不同,在文字组合、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本案中暂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不特定主体权益或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仅凭其商标注册情况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

本文《关于第75335570号“尤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尤缘 7533557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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