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61098号“宝聚源口口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宝聚源口口香 73861098

阅读:74111 2025-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省平遥县宝聚源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73861098号“宝聚源口口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口口香”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申请人: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省平遥县宝聚源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73861098号“宝聚源口口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口口香”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3697580号“口口香”商标、第3697581号“百煮口口香”商标、第59033010号“百煮口口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具有欺骗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如若使用,必将给申请人及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从而引起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荣誉证书;申请人与洽洽公司的关系证明;洽洽公司荣誉证书;“洽洽”品牌宣传、销售等相关证据;申请人“口口香”产品在淘宝、京东等平台销售记录;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牛肉”等商品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4年11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明确具体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

本文《关于第73861098号“宝聚源口口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宝聚源口口香 738610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36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