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331108号“JIMNUCHO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IMNUCHOI 54331108

阅读:77958 2025-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惠东县黄埠耀明鞋厂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5日对第54331108号“JIMNUCHO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266629号“JIMMY CHOO”商标、第22368380号“JIMMY CH…

  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惠东县黄埠耀明鞋厂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5日对第54331108号“JIMNUCHO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266629号“JIMMY CHOO”商标、第22368380号“JIMMY 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损害申请人、社会公众的利益,浪费行政资源,也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百度搜索“JIMMYCHOO”的结果;2、JIMMYCHOO品牌介绍;3、2008-2013年网络媒体对JIMMYCHOO商标的评价报道;4、JIMMYCHOO商标注册信息;5、产品图片、门店装潢照片;6、相关发票、宣传图册、域名注册列表;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8、媒体报道、报刊杂志报道;9、在先裁定、决定;10、申请人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11、申请人在我国开设的JIMMYCHOO店铺列表;12、相关结算单、报关单、宣传资料;13、产品统计报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10月7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所有,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4331108号“JIMNUCHO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IMNUCHOI 5433110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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