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975424号“lamisi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misil 43975424

阅读:86401 2025-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布斯(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69928号《关于第43975424号“lamisi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29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

  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布斯(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69928号《关于第43975424号“lamisi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29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第679352号“LAMIS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另外,被申请人共在第3、5、25、26、28、3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16枚商标,包括“小啾啾”“阿卡菲老奶奶”“猫乐适”“发帖”“绵柔亲肤”“粑粑柑”“妈个鸡妈”“伟博”“maingo”“麦当娜”等,其中多个商标与他人姓名或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争议商标相关权利人并未到庭就上述商标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情况予以说明。因此,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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