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407685号“小荷花有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荷花有约 49407685

阅读:135028 2025-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中视嘉阳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阜阳市小荷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7日对第49407685号“小荷花有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55…

  申请人:北京中视嘉阳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阜阳市小荷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07日对第49407685号“小荷花有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557067号“小荷花筝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348885号“中视嘉阳小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914073号“小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914073A号“小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750404号“小荷花筝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957093号“小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小荷花及图”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小荷花 SMALL LOTUS及图”、“小荷花”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小荷花 SMALL LOTUS及图”、“小荷花”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

  5、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的“小荷花”系列商标理应知晓。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数件包含文字“小荷花”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及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2、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作品登记证书等材料;

  4、“小荷花”艺术展演活动演出方案、活动海报、活动视频等材料;

  5、媒体对“小荷花”艺术展演活动的报道材料;

  6、合作协议书及剧场服务费、租车费、会议费等发票材料;

  7、“小荷花”艺术展演节目获得的荣誉及相关视频材料;

  8、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材料;

  9、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异议决定书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小荷花 SMALL LOTUS及图”、“小荷花”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3、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4、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小荷花”系列商标的信息列表材料;

  2、被申请人版权登记证书材料;

  3、被申请人“小荷花”商标在系列活动中的使用材料;

  4、各引证商标的信息材料。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申请注册,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1类“演出;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演出制作;导游服务;书籍和书评出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视文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音乐视频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导演”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演出;在演出场馆提供音乐歌舞表演”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争议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至六的申请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至六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三至六的申请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小荷花有约”仅为普通印刷体的汉字组合,与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小荷花及图”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上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为申请人将“小荷花”作为艺术展演比赛项目名称使用的证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即已将“小荷花 SMALL LOTUS及图”、“小荷花”商标或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使用于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演出制作、音响设备出租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小荷花有约”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

本文《关于第49407685号“小荷花有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荷花有约 494076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3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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