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超级声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20659号“巅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60359号“巅锋DIANFENG及图”商标、第20584711号“巅峰联盟”商标、第6372551号“巅峰”商标、第28172950A号“巅峰及图”商标、第9516516号“巅峰”商标、第23687819号“巅峰1号”商标、第34044601A号“巅峰”商标、第11629821号“巅峰一号PEAKONE及图”商标、第20978004号“巅峰传奇”商标、第20584585号“巅峰部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九、十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六、九、十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八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该两项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裤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