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建强
委托代理人:河南兵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91000号“乡土居烩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0436759号“土乡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