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众赫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32109号“合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982926号“合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