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奇砖艺彩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96546号“一点白白砖 专业专注白砖WHITE CERAM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12106号“一点白”商标、第3175534号“乐园Paradise Bakery及图”商标、第10656491号“COSSNI LEATH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一点白白砖”商标,且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和区别功能。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四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四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文字“一点白”,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中图形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一点白白砖”,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